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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与唐山律师辩护律师于委托人相互的权利介绍

添加时间:2015-12-12 11:40:19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实体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构成,它是一种关注结果的价值目标或者价值标准。在某种意义上,刑事诉讼中的实体公正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被指控人所作出的应得评价和处理,在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的实现有赖于两个条件的满足:一个是案件真相的发现,一是对刑事实体法的原则和规则的正确适用。作为实体公正的首要条件,刑事诉讼中的“真实”之性质问题,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关于这个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案件真相应该是客观真实,即******真实。
  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唐山律师刘辉指出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什么刑、判刑轻重作出裁断。依法量刑,是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这一基本的刑法原则在量刑中的体现。量刑以刑法为准绳,主要是遵守以下刑法有关规定:
  (一)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未成年犯罪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有关自首、立功、累犯、缓刑、数罪并罚等制度;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
  (二)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在量刑时不得超越法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而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裁量刑罚,如果通过阅读法律知识无法满足您的需求,可以寻找唐山诉讼律师,咨询唐山律师辩护,比如,在遇到刑法方面的法律问题。
  1.被告人拒绝律师
  《******法解释》第38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不予准许;其他情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
  2.律师拒绝被告人
  《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唐山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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