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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条件和自首情节考虑的认定

添加时间:2015-12-10 15:46:26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其犯罪构成条件和主要特征为:
  1、侵犯的客体为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广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着重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这里应该注意的有几点:一是行为人驾驶的地点必须是道路上,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是行为人驾驶的对象必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排除在外。若行为人在道路上利用非机动车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的,造成了危险或严重后果,可以构成其他犯罪但不成立此罪。三是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四是追逐竞驶是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两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行驶,通过相互追逐、穿插变道等方式,严重扰乱或危及正常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或人身安全的行为。
  唐山律师介绍危险驾驶罪的自首,关键要考虑案发环境。
  具体来说,就要考虑案发的地点和时间。犯罪嫌疑人在车多人多路段醉驾或者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这种情况就不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在车多人多路段,一来周围有许多目击证人,二来犯罪嫌疑人难以逃跑。如果是在偏僻的乡间公路发生上述情况,那么就应该认定为自首。同样,虽然是交通繁忙路段,但案发时间是凌晨3点,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理,这就应该认定为自首。相反,即使是在偏僻的乡间公路,但案发时间刚好是农民扎堆赶集的时候,那么就不应该认定为自首。自首与否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所以要慎之又慎。不能搞一刀切,要充分考虑案发时间和地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实践中主要为机动车驾驶人员。
  4、主观方面一般由故意构成,即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理论上,有部分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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