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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的工伤处理

添加时间:2014-09-24 09:16:2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代工属于自愿行为,唐山律师告诉你一个案例,一旦代工工作时受伤,该如何处理苏某是环卫处正式工人,其丈夫陈某时常代其清扫街道。陈某身穿环卫工作服帮助自己的妻子在某路段的公路上打扫时被一辆三轮车撞伤。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环卫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3月17日,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环卫处存在劳动关系。 
  唐山律师认为:某代苏某打扫卫生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内部特征。劳动关系的成立除了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还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实质管理是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在特征。庭审查明事实表明,陈某未接受过被告安排管理,也未受被告工作制度约束。陈某与环卫处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内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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