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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设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添加时间:2014-09-04 09:02:2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为您介绍一则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案例:2006年9月27日,甲(某广告设计公司)向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某售楼处设计方案,但后来该方案被乙否定,故甲未竞得该售楼处施工合同。甲在竞标失败后即要求乙归还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乙称他们肯定不会使用甲的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并且会归还甲的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但乙也未归还甲的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甲多次催讨乙要回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但乙未归还。并且乙又委托丙(某装修公司)按照甲的图形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乙、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知识产权,后甲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图形设计方案。但乙已经让丙按照图形设计方案进行了施工,故甲只能要求支付报酬。
  唐山律师为您介绍其中的法律道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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