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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小女儿送样他人获利,为牟利欲将大女儿“送养”

添加时间:2013-08-10 09:09:33   浏览次数: 次   作者:www.tangshanls.com    【 】   打印   关闭窗口

  虎毒不食子,而45岁的蔡某山在将小女儿送养他人获利后,为牟利又欲出卖大女儿。日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蔡某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原来,2010年7月的一天,蔡某山由于重男轻女,通过欧某的介绍,将自己刚出生十余天的小女儿送给邓某月夫妇抚养,并收取营养费8800元。在将小女儿送养他人获利后,为了不再支付大女儿的抚养费并从中获利,蔡某山又预谋将寄养在姐夫家的大女儿卖予他人。2010年10月20日,蔡某山欲以20000元的价格将大女儿卖给张某霞,后双方在长途汽车站约见孩子,因大女儿报警,蔡某山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山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女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蔡某山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蔡某山的妻子系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以及蔡某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因素,梅列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中,蔡某山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将小女儿送给具有抚养能力的邓某月夫妇,收取数额不大的“营养费”,并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认定为民间送养行为。嗣后,蔡某山因送养行为获利后,萌发送女获利的想法,并主动与他人联系“送养”事宜,在未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收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事先约定对方支付20000元费用,因此应将其“送养”大女儿的行为认定为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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