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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的确定和追诉期延长的问题

添加时间:2016-06-13 17:42:48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指出,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唐山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唐山律师表示,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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