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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基本常识

添加时间:2014-06-17 17:44:1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今天唐山律师告诉大家一些无效婚姻的基本常识。
        无效婚姻包括:
        (一)重婚的;
        (二)包括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够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的无效,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有关婚姻无效的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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