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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有缺陷存在的

添加时间:2014-05-07 09:51:15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协议离婚相对于诉讼离婚的缺陷,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还需另行起诉,让法院来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藏有后患。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审核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1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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