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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

添加时间:2017-01-07 17:26:4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依据我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额应达限额为: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⑤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需高于以上所定限额的特定行业的最低限额。而则其设立要求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有外商投资的股东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3000万元。所以我们认为对创业者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自己创业阶段的公司模式无疑是一种明智的抉择。
  唐山律师指出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它是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公司的独立财产权显然使其摆脱了对出资人或股东的依赖从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股东或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就意味着自己已将财产的所有权交给了公司由公司负责经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或股东也就显然只能以自己投入公司的出资额或其所拥有的股份为******限度进而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而不用承担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中的相互间的责任连带了。
  唐山律师表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包括: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代位诉权:一人或1%表决权的股东即可。
  6、股权买回请求权:退股权。
  7、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1/10表决权的股东。
  8、股东会的主持权:1/10表决权的股东。
  9、提案权:3%表决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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