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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房的拆迁补偿费用及相关条款说明

添加时间:2015-12-30 16:07:15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拆迁的过程总会存在多方利益群体的博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博弈、承租人(公房)与同住人的博弈、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博弈等等。本文所述拆迁过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就产生于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博弈当中,比较常见的是出租方为房屋或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为二房东),承租方为房屋或土地使用人(一般为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因为只要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仍然存续,那么,承租方的拆迁补偿安置权利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专业唐山律师第四十五条(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据此,在拆迁人给与出租方(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当中,有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损失、地上物损失等是属于承租方所有的。
  拆迁过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与一般意义上的租赁合同纠纷区别在于,出租方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目的并非由于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企图通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达到解除租赁合同之目的,从而降低或者免除对承租方的拆迁安置补偿。
  唐山拆迁律师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经常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且拆迁安置房买卖大多不能一次性将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其后续手续通常要出售方配合办理,这就为纠纷的产生留下了隐患。(唐山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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