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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未遂的定罪标准及依照情节判定情况

添加时间:2015-12-25 08:19:04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盗窃犯罪罪与非罪时应将犯罪数额同作案原因、手段、社会影响、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动机等情节相结合,综合分析。入户盗窃行为人进入他人家庭居所盗窃,不仅威胁群众财产安全。同时,基于“户”与外界相对隔离这个特征,容易引发其他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发生,影响群众最基本的安全感。而且,这类案件的案犯多属于惯犯或职业犯,因此应当严厉打击。对入户盗窃未遂不认为是犯罪,一方面不利于保护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也影响了群众与入户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专业唐山律师总结盗窃未遂的定罪标准是“情节严重”,对于盗窃数额巨大、盗窃珍贵文物等未遂,应当认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定罪处罚。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一般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盗窃数额较大,并且即将完成盗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反之行为人以一般财物为盗窃目标,主观上并不明知盗窃对象是具体数额,客观上尚未接触具本盗窃对象,对具体盗窃数额尚难确定的,一般不宜作犯罪处理。
  2、盗窃对象或目标。行为人选择对人们生产或生活影响较大的对象或目标进行盗窃,如行为人入室盗窃,盗窃他人的耕牛,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洪、优扶、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关系他人生计的财物,反之则为情节较轻。
  3、行为人的身份。如行为人系累犯,流窜作案的惯犯等如果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可认定情节严重;对于偶犯、初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则可不以犯罪处理。
  4、盗窃手段、次数。如行为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财物毁损;多次盗窃未遂的,可认定为情严重,应定罪处罚。
  5、造成的后果。如行为人盗窃时,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可认定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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