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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在道路上危险驾驶同样也触犯法律

添加时间:2015-09-24 18:39:09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介绍,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唐山律师介绍,其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为:
        1、侵犯的客体为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广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着重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这里应该注意的有几点:一是行为人驾驶的地点必须是道路上,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是行为人驾驶的对象必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排除在外。若行为人在道路上利用非机动车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的,造成了危险或严重后果,可以构成其他犯罪但不成立此罪。三是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四是追逐竞驶是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两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行驶,通过相互追逐、穿插变道等方式,严重扰乱或危及正常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或人身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实践中主要为机动车驾驶人员。
        4、主观方面一般由故意构成,即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唐山律师介绍,《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进行了规定,从理论层面来说,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在这里只谈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危险驾驶罪中,犯罪嫌疑人因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继而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并在交警到达现场之后交代了事故的前因后果,这从表面看符合自首的要求,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这种情形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自首。危险驾驶罪的自首,关键要考虑案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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