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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保险中到底有多少门道

添加时间:2015-09-07 17:48:4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我国的《保险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唐山律师提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价值是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限额.
  唐山律师提醒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仅约定了保险金额,因此,该合同应系不定值保险合同,而不定值保险合同又是根据保险合同标的的实际价值估定其损失额的,即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时当地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为准,且只有在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才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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