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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继承的遗嘱公证问题

添加时间:2014-10-30 08:52:43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同时,该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在法律上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房管局之所以让做遗嘱公证是因为目前社会上造假的手段是越来越高明,几乎达到了让人防不胜防的地步,而房产部门在没有公证书的情况下又无法来认定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这样以来风险就会很大.
  所以,唐山律师认为,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公证书而拒绝给没有公证的自书遗嘱办理手续,虽然明显是和我国的《继承法》相抵触,但同时也指出,房产部门在认定自书遗嘱的过程中由于难辨真伪确实存在困难,这就需要当事人在提交自书遗嘱的同时要提供一些可以认定该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相关材料,例如:律师见证书、对遗嘱的笔迹进行的鉴定结论等.对于当事人已提交了律师见证书或鉴定结论、房产局却依然拒绝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对该房产部门不作为为由对其到法院进行起诉.
  因此,涉及房屋的遗嘱不必非得经过公证,但为了避免麻烦出现,事先还是事先做一下公证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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