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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定金担保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14-09-28 08:06:24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定金担保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定金担保一定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而且一定要用规范的“定金”这一文字表述。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无论是订金、意向金还是预付款,均不能认定为法律上所称的“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二是定金担保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即定金只有实际交付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但实际交易中买方有时会将定金直接交给中介公司,然后由中介公司交给卖方。中介公司收到买方定金后,有时会开具以下收据:“今收到买方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卖方同意以某价格卖房,该意向金转为定金”。
  唐山律师认为,这种定金交付方式对买方较为不利:一、没有与卖方直接签署定金协议;二、手中没有卖方出具的定金收条;三、很难证明卖方已经从中介公司处收取定金的事实;四、没有明确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代收或转交责任。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卖方收受定金反悔不卖房或抬高房价的违约情形,买方很难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也很难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因此,在买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中,要明确界定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性质:如果是代收,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应当出具卖方委托书。否则,就要明确中介公司的转交责任。当然中介公司也应学会自我保护,要求卖方出具代收委托书或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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